对我国宗教特征和宗教工作的几点认识
发布时间:2019-01-14 | 来源:  | 点击:[]

我国宗教主要包括佛教、道教、伊斯兰教、天主教和基督教。此外还有东正教等属于民族性、区域性的宗教以及妈祖、关公等民间信仰。天主教信徒约650多万人,基督教信徒约2300万人,穆斯林约2000万人,佛、道教由于其吸纳信众方式的开放性,信徒不易统计。我不赞同利用人口普查形式搞信教人数普查,因为,对于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的私事;我国信教群众中相当一部分信仰会发生改变;由国家给每个公民定一个“宗教身份”在政治上也不利。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科学抽查方式解决。

我国宗教的三大历史特征

从历史上看,我国宗教具有三个特征。

一是国家与宗教关系上,国家政权高于宗教,总体上没有出现政教合一或政教相争的局面,比如中世纪欧洲梵蒂冈广泛影响甚至主导各国政治那样的情况。中国以儒学为意识形态主体,而儒学是以伦理道德为中心的社会关系处理的哲学,对宗教(包括外来宗教)持开放、包容态度。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宗教势力膨胀、干政的事情发生,但总体上宗教接受政府的管辖,不能违背政府的法规。中国各宗教自身没有形成如同西方天主教,西亚、中亚伊斯兰教曾有的那样大范围、统一垂直的组织体系,没有可以号令全国的大教主,内部的联系大多比较松散,因此不能形成与政府相抗衡的力量。

二是宗教与宗教关系上,中国没有一教独大局面,宗教具有较强的包容性,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交融。中国各种不同的宗教信仰,包括外来宗教,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,都比较宽容,能够容忍其他宗教及内部分支教派存在和发展,相互和平共处。自魏晋南北朝开始,儒释道(儒不是宗教)三家一边在朝廷面前激烈争夺“首席”位置,一边又互相汲取。人们常说的佛、道不分家,一个人可以拜佛教的各种神灵,同时不妨碍拜道教的各种神灵。明末清初中国伊斯兰教学者推行“以儒诠回”,即用汉语讲解伊斯兰教经典,用儒学传统思想阐发伊斯兰教义,获得成功。

三是我国多数人口没有系统的宗教信仰,信教群众也比较重视现世人生问题。儒学重视现实社会关系的处理,孔子讲“不语怪力乱神”、“敬鬼神而远之”、“未能事人,焉能事鬼”、“未知生,焉知死”、“祭如在,祭神如神在”,这在当时是一种很科学的态度。受此影响,中国多数人口虽然不能算唯物主义者,多少有一些宗教观念和迷信,但构不成体系性的宗教信仰。中国宗教具有强烈的现实品格,较少狂热和极端。比如佛、道教大多数信徒崇拜神灵,不是为了达到彼岸世界和取得精神解脱,也不大关心历史、宇宙的终结问题,更多为了求得神灵帮助解决民生问题,佛教寺庙里常有“风调雨顺,国泰民安”的牌匾,老百姓则求消灾免祸,治病驱邪,人丁兴旺,五谷丰登。

全面理解

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

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”,并将其写入新修改的党章,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正式确立。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: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依法管理宗教事务,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,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

1.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

我们党从建党开始在宗教问题上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。新中国建立后,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。

就理论而言,我们认为,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,有利于消除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,但宗教存在的其他社会根源和自然根源、认识根源的消失,则需要经历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时期。我们主张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,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,只能承认这种社会现象的存在,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加以积极的管理与引导。就党的任务和宗旨而言,我们党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,当然也包括要代表信教群众的利益。而代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,除了代表他们的政治利益、经济利益,也包括要尊重他们精神上的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。这里需要指出,我们讲的宗教信仰自由,除了有信教的自由,还有不信教的自由,以及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。

有人认为,只有信仰宗教的人执政,才会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。其实,近代宗教信仰自由观念,是十七世纪欧洲宗教战争和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,与主政者信不信教无关。历史和现实表明,恰恰在某种宗教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或者朝代,对其他宗教甚至本宗教内部的派别是不容忍的。比如在天主教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欧洲对“异教徒”的迫害、“十字军”东征;同一时期,奥斯曼帝国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进攻欧洲,强迫巴尔干半岛人改信伊斯兰教等等。

2.依法管理宗教事务

一个人是否信仰宗教,信仰什么宗教固然是由个人自己决定,是一种自由的状态,但是包括宗教活动、宗教场所、宗教组织在内的宗教事务却会影响到社会共同利益,因此要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,作为公民就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所规定的义务。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,都不能干预行政、司法、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,不能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、工作秩序、生活秩序。当然,更不能利用宗教搞破坏社会稳定、民族团结、国家统一的活动。另一方面,管理也不是自由的、随意的、个人式的管理,管理必须依法,这个法就是国家的宪法、法律和规范性文件。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是迄今宗教事务管理最完整的综合性法规,之后又出台一系列配套法规,共同使宗教事务纳入法制化轨道,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体现。

社会管理要分层次,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,由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,加强对宗教团体、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的引导和监督;宗教涉及其他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务,尽可能纳入一般社会管理,由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,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;宗教内部事务,由爱国宗教组织发挥管理主体作用,实行民主管理。

3.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

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独立自主的外交路线在宗教工作中的体现,其实质就是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我们之所以要坚持这个原则,一是历史原因。鸦片战争后,外国基督教、天主教势力借着列强的坚船利炮进入中国,操纵、控制中国教会,使中国教会成为西方修会、差会的附庸。新中国成立后宗教界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,基督教、天主教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,教徒获得作为中国人的尊严。如果放弃这个原则,就等于忘记了历史的教训,为外国插手中国内部事务留下一个很大的缺口。二是现实原因。当前,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日益突出,境外基督教的渗透从东向西、从低文化层次向高文化层次漫延;梵蒂冈极力利用“圣统制”操控我国天主教;伊斯兰极端主义派别向我国西部地区特别是新疆渗透;达赖集团利用藏传佛教破坏西藏稳定、分裂国家。渗透目的是操纵我国宗教,进而把宗教变成反对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力量。因此,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,维护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,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利益。

我们不仅不反对,而且支持我国宗教界同各国宗教界建立在互相尊重、互不干涉内政基础上的平等交往。这些年佛教、道教分别举办国际佛教论坛、“道德经”论坛等国际性会议,基督教、天主教分别参加多种国际性会议,基督教多次在境外举办“圣经事工展”,伊斯兰教同中亚国家积极开展友好交往,五大宗教团体以“中国宗教和平委员会”参与“世宗和”、“亚宗和”活动,等等,都向世界介绍了中国宗教真正情况,取得好的效果。

4.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

宗教总是某一具体社会的宗教,它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以其特有方式反映着当时社会的经济、政治和文化面貌,同时又随着社会经济、政治、文化的发展变化而变化。

就中国来说,历史上凡是外来宗教,都必然要经历一个中国化的过程,否则难以存在和发展。佛教传入中国就是一个融入中国文化又贡献中国文化的例子。佛教起初与儒学多有矛盾,且每每有过度发展的趋势,但经过长期磨合包括几次“法难”,到了宋代,宗颐禅师赋诗“天生三武祸吾宗,释子回家塔寺空,应是昔年崇奉日,不能清检守真风”,那个时候,已经认识到宗教与政府、社会及儒学过不去是没有前途的,以禅宗为代表,比较自觉地走上中国化的道路。佛教进入中国,促进了哲学、音韵学、形象艺术、语言文字的发展。现在人们基本上已经把佛教作为中国自己传统的宗教来对待。明代利马窦在中国传教,尽力适应中国文化,天主教徒一度发展到几十万人,但1704年罗马教廷发布“上谕”,严禁中国教徒祭祖祭礼,康熙耐心解释中国教徒祭祖祭礼没有宗教意义,只是崇敬先人先师而已,但遭教皇拒绝,康熙无可忍耐,指出这是“屋外之人断屋内之事”,遂下令禁止传教,这一禁就是百余年。但是这一招也带来副作用,就是中断了中国同西方文明接触的一条重要渠道。

今天中国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,宗教适应了历史上的中国还不够,还要适应今天的中国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三个层次:第一个层次是爱国守法,能做到这一条就基本做到了“相适应”,第二个层次是多做有利于社会民生的事,第三个层次是挖掘弘扬教义教规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内容。目前我国各大宗教都努力从自身实际出发,兴办慈善事业、支持教育卫生事业、保护文物、保护自然生态、捐款救助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,支持奥运会、世博会的举办,等等,做了大量有益工作。佛教提倡“人间佛教”,道教开展“玄门讲经”,伊斯兰教开展解经活动,基督教开展“神学思想建设”,天主教推进“民主办教”、“自选自圣”,都是“相适应”的重要尝试。

(朱维群 全国政协常委、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。本文节选自10月29日在河南郑州召开的“推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民族宗教工作研讨会”上所作专题报告部分内容)